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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简少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少林,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3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少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5月13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简少林饮酒后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江县玉水街道团结街驶往钱家方向,途经玉水街道团结街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认为被告人简少林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坦白;2、自愿认罪。认定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简少林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血液酒精浓度呼吸式测试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2、被告人简少林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简少林判处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简少林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少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简少林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少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