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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戴长春,周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16215095-X。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毅,该行营业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城南工业园月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6700387-2。被执行人戴长春,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周祝香,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戴长春、周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峡江县水边镇工业园区玉华路有二处房产(房权证号:峡房权证水边字第××号、17××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峡江县水边镇工业园区玉华路的二处房产(房权证号:峡房权证水边字第××号、17××9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