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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开轩、杜凤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开轩,杜凤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644号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2641619J,以下简称中磷小贷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杜开轩,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杜凤三,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开轩、杜凤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磷小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未办理缓交及免交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