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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XX,韩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北街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4796586384X。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刘XX,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韩清龙,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XX、韩清龙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