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4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晓鹏与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鹏,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4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秦晓鹏,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丽花,董事局主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晓鹏与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晋1002执2426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汾市锣鼓大桥西北漪汾花园B区2号楼一层、二层七套门店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刘字第0114100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汾市锣鼓大桥西北漪汾花园B区2号楼一层、二层七套门店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刘字第0114100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艳忠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