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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3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杨正仁,徐玲华,杨家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民,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现住江山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灵燕,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正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正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正仁,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玲华,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家扬,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家宝宅)、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门业)、杨正仁、徐玲华、杨家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铭家宝宅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农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放置在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原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八路19号厂区内的办公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低值易耗品予以两次拍卖,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放置在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原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八路19号厂区内的办公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低值易耗品。财产清单见拍卖公告中衢永泰评字[2017]第045号评估报告书中列明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