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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光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海,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200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秀娟,四川君集(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杜雪,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海及辩护人李秀娟、杜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7时30分,被告人杨光海驾驶牌照号为川A×××××白色丰田霸道牌越野车在本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调头时,与相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迈腾牌轿车发生抢道纠纷,杨光海及其车上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将张某拖出轿车进行殴打,造成张某右眼眶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并造成天和西二街出城方向交通堵塞。在等候警察时,杨光海等人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3月12日,警察根据车辆信息电话通知车主杨光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杨光海到案。经鉴定,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光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杨光海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杨某、王某证言,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本案不应当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而应该是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造成的伤害不应构成轻伤,司法鉴定意见属的认定有误;3、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意愿;5、被害人有一定过错;6、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杨光海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张某,致其轻伤二级的事实,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海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在于: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因行车发生口头纠纷,被告人随即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主观上是出于逞强好胜的心理;二、被告人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交通堵塞,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有同案犯在逃的因素,因此不区分主从犯。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李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