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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陈代龙与肖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龙,肖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民初1679号原告:陈代龙,男,1959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陈海兵,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丽琴,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陈代龙与被申请人肖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代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兵,被告肖丽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从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为止,按月息1%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多年以来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14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之前借款数额进行确认,被告之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清2017年4月份之前的利息。之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再归还借款本息,遂成讼。被告肖丽琴辩称:原、被告不是一般亲戚关系,原告是被告亲舅舅,借钱并不是因生产经营需要,是为了收取利息,是被告借给案外人李伟用,只有8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亲舅舅。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分两笔各存入被告账户6万元,于2011年4月29日又存入被告账户2万元,以上共计存入被告账户14万元。原、被告于2014年3月3日对之前借款数额进行确认,被告之前向原告共借款2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向原告支付清了2017年4月份之前的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除转入被告账户14万元外还是否支付了现金借款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亲舅舅,原告基于对外甥女的信任,支付现金借款且数额不大,完全符合当地风土人情、生活交易习惯,且被告在借条中确认了借款数额为20万元,因此,应当认定借条中确认的借款数额为20万元。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经催收未归还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代龙借款本金20万元;二、限被告肖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代龙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利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肖丽琴承担。因原告已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5920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一波人民陪审员  张如铂人民陪审员  肖声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