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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陈颖、韩际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颖,韩际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陈颖,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际奥,住郑州市金水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陈颖、韩际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颖、韩际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446000元及逾期利息70608.82元、逾期罚息5787.71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陈颖名下位于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陈颖、韩际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颖名下位于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的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陈颖、韩际奥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