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平、王清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王清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枝江市。被执行人王清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王清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清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