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485池建亮与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建亮,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485号原告池建亮,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启洋,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雷,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池建亮诉被告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建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池建亮负担。审判员 李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冬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