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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485池建亮与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建亮,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485号原告池建亮,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启洋,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雷,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池建亮诉被告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建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池建亮负担。审判员 李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冬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