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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法定代表人常惠忠,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宇。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董事长。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8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8万元,被告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每月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24万元。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原告有权以工程款3602591.2元及利息(以3602591.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批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总额,扣除被告已履行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常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完毕后,双方对案涉工程别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以案号(2017)苏0581破14号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向本院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2017)苏0581破14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院��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