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理明与朱金苍、朱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理明,朱金苍,朱冬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3167号原告:项理明,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金苍,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冬仙,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项理明与被告朱金苍、朱冬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项理明、被告朱金苍、朱冬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理明起诉称:原告项理明又名项李明。2011年12月23日,被告朱金苍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42000元是一次性在原告家里给被告朱金苍的,《借条》也是在原告家里写的。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为此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陈述最后意见时,原告仅要求被告朱金苍归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不要求被告朱冬仙共同归还借款。被告朱金苍答辩称:被告朱金苍出具给原告《借条》是实,但原告并没有借款给被告朱金苍,《借条》的钱是被告朱金苍赌六合彩报单报给原告输了由原告垫付的钱,至出具《借条》日止原告垫付了42000元。2011年12月23日晚上,原告带了四五个人,来到被告朱金苍在朱溪的家里,要朱金苍还款,被告朱金苍不想还,之后要被告朱金苍写《借条》,被告朱金苍写了42000元的《借条》。被告朱金苍出具《借条》后不想再玩六合彩了,但原告要求朱金苍继续玩,后来被告朱金苍继续报单报给原告,估计有35000至36000元赢回来,但原告不肯与被告朱金苍结账,进出的账没有结算。在2012年农历12月左右,与原告拼得收单的人雪兰(音)把被告家的猪拿走,猪没有称重。被告朱金苍要求与原告把账算清,进出以及猪钱都算清,如有欠原告,被告愿意还。被告朱冬仙答辩称:被告朱冬仙认为朱金苍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是原告带了三、四个人到被告家来,要用刀砍朱金苍,朱金苍才出具《借条》的。借条的钱是六合彩的钱。在被告朱金苍出借条之前,被告朱冬仙曾跟原告讲过不要借钱给朱金苍,如果你一定要借给他,今后与朱冬仙无关。两被告是夫妻有结婚登记过。被告朱冬仙没有共同借过钱,所以没有义务共同还款。本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12月23日,被告朱金苍出具给原告项理明《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42000元,《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金苍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项理明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调取的二被告的《结婚申请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项理明与被告朱金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有被告朱金苍所写的《借条》为证。《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至原告起诉前视为无息借款,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给原告。诉讼中,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朱冬仙共同归还借款,系原告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朱金苍辩称本案《借条》的钱是被告朱金苍报单报给原告的六合彩输了原告垫付的钱,以及后来被告继续玩六合彩报单给原告赢回来三万余元,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金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项理明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朱金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