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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晁亚龙与郝培福、牛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亚龙,郝培福,牛国栋,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04号原告:晁亚龙,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郝培福(又名郝海洋),男,成年。被告:牛国栋,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晋丽丽,女,成年。原告晁亚龙与被告郝培福、牛国栋、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晁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晁亚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