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晁亚龙与郝培福、牛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亚龙,郝培福,牛国栋,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04号原告:晁亚龙,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郝培福(又名郝海洋),男,成年。被告:牛国栋,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晋丽丽,女,成年。原告晁亚龙与被告郝培福、牛国栋、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晁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晁亚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