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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鑫、杨永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鑫,杨永福,杨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37-1号申请人:葛鑫,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杨永福,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杨曙光,男,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葛鑫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4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杨曙光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根据申请人葛鑫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曙光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