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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佳与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佳,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1702。法定代表人张国建,执行董事。上诉人李佳因与被上诉人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佳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李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