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业栋、王治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业栋,王治国,杨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韩业栋,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杨彩云,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治国、杨彩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业栋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业栋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治国、杨彩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