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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业栋、王治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业栋,王治国,杨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韩业栋,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杨彩云,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治国、杨彩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业栋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业栋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治国、杨彩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