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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付赛球与吴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赛球,吴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付赛球被执行人:吴四明本院在执行付赛球与吴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四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2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