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付赛球与吴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赛球,吴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付赛球被执行人:吴四明本院在执行付赛球与吴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四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2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