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372戴明香与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香,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5372号原告:戴明香,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朱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住兴化市。原告戴明香与被告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明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明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朱荣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荣向戴明香借款1万元,有借条为凭,予以认定。被告朱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戴明香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锦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丛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