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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菊申请执行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张菊,女,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组织机构代码:78669954-5法定代表人万启明,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7}xx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张菊申请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菊申请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