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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易宇良、钟甫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宇良,钟甫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宇良,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钟甫圣,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易宇良与被执行人钟甫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钟甫圣欠易宇良本金1235000元,由钟甫圣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785000元。如钟甫圣在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清偿还义务,易宇良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钟甫圣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钟甫圣承担。申请执行人易宇良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甫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钟甫圣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属系列案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