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延延、嘉兴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延延,嘉兴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延延,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被执行人嘉兴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张倩倩,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徐延延与被执行人嘉兴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5376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未申报;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倩倩未果,故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张倩倩下落。本院已于2017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25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