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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71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仕银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71刑更186号罪犯赵仕银,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盂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仕银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2年6月、2014年10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赵仕银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6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仕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仕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仕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支鹏审判员  闫莉审判员  胡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