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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荣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2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荣川,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长兴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长兴县。200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荣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荣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林荣川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北路498号“天乐网咖”137号机位,趁被害人孙某熟睡之际,窃得其存放在左边裤袋内的皮夹1个,该皮夹内存放有现金人民币10.20元、银行卡等物品。当日12时许,被告人林荣川在宁波市北仑区宁波众鑫压铸模具有限公司被抓获。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荣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刑事判决��,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荣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荣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荣川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荣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荣川继续退赔违��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