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林某2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林某2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7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暂住本市静安区。辩护人林志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2,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暂住本市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林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志文律师、被告人林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月4日6时许,在其位于本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XXX室的暂住地内,向他人收购移动电话三十部。还于同日16时许,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大奥通讯商城3楼207摊位处,向马晓东(已判刑)收购移动电话八部。后上述移动电话均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其中十六部系在本市范围内被盗的移动电话,分别为:高某某失窃的苹果牌iPhone7Plus(128G)型、缪某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64G)型、杨某失窃的vivo牌X5M(16G)型、余某某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s(16G)型、马某某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Plus(16G)型、朱某失窃的三星牌SM-C9000型、赵某1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64G)型、邹某某失窃的oppo牌R7t型、徐某1失窃的华为牌荣耀V8型、王某1失窃的酷派牌7605(4G)型、陈某失窃的vivo牌X6plus型、徐某2失窃的联想牌Note8型、赵某2失窃的vivo牌X6型、聂某失窃的oppo牌R7plus型、徐3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64G)型、周某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64G)型移动电话。经认定,上述十六部移动电话共计价值人民币27,462元。被告人林某2于2017年1月4日19时许,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静安区梅园路XXX号XXX楼2-10摊位处,向马晓东收购移动电话八部。后均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其中四部系在本市范围内被盗的移动电话,分别为:倪佳乐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64G)型、刘德万失窃的苹果牌iPhone7(32G)型、卞正宇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64G)型、范晶晶失窃的苹果牌iPhone6s(64G)型移动电话。经认定,上述四部移动电话共计价值人民币12,965元。被告人孙某某、林某2于2017年1月5日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都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关联案件被害人高某某、缪某、杨某、余某某、马某某、朱某、赵某1、邹某某、徐某1、王某1、陈某、徐某2、赵某2、聂某、徐3、周某的陈述、关联案件犯罪分子马晓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1、王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相关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林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林某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赃物已全部查获,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林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