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姬江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96号之一移送部门: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姬江平,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捕前住昔阳县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姬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姬江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江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6560002921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