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八鑫与袁文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八鑫,袁文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994号原告:郭八鑫,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袁文龙,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328号祥泰综合楼5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9Y83W。主要负责人:王仁海,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原告郭八鑫与被告袁文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郭八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八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八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八鑫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长 范胜临人民陪审员 邓广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饶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