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仲崇岩与长春市长白实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岩,长春市长白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仲崇岩被执行人长春市长白实业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8)南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长白实业公司存款人民币1230156元(含执行费1455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