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超与潘伟、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潘伟,李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247号申请人刘超,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伟,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李亚平,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人刘超与被申请人潘伟、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伟、李亚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漓湘路南未来康桥长郡2栋905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潘伟、李亚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刘超名下名下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漓湘路南未来康桥长郡2栋905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