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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树彪与斯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彪,斯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663号原告:金树彪,男,36岁,汉族,农民。被告:斯琴图,男,3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树彪诉斯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树彪向本院提出被告斯琴图提前还款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