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树彪与斯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彪,斯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663号原告:金树彪,男,36岁,汉族,农民。被告:斯琴图,男,3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树彪诉斯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树彪向本院提出被告斯琴图提前还款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