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河南豫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河南豫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督6号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地址鹤山区北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秦党生,该管理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河南豫励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胡依法。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9日日发出(2017)豫0602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河南豫励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南豫励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河南豫励商贸有限公司指出,要求被申请人河南豫励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不是被申请人所欠且所占土地亩数不对。因此本院决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0602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933元,由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炫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