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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执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梅林、蒋洲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林,蒋洲红,肖道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梅林,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蒋洲红,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道朕,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林与被执行人蒋洲红、肖道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道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肖道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荡坪镇营业所账户:60×××0。二、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