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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妙青、宁波市镇海兴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妙青,宁波市镇海兴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颜妙青,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兴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84255599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新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罗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6)浙0211执40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宁波市镇海兴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兴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兴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5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