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牛志红与孟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红,孟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992号原告牛志红,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巩义市。委托代理人马青云、吴慧茹,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爱平,女,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代表人经前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王康波,公司员工。本告牛志红诉被告孟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志红于2017年7月25日以需要鉴定赔偿数额不确定为由申请撤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牛志红自愿承担。审判员 高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