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博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进佳五金有限公司、王彦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博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进佳五金有限公司,王彦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恢17号申请人无锡市博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89536-2。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兴源北路***号B2304。法定代表人俞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进佳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95983-0,住所地无锡市招商城Z1-283。法定代表人王彦彩。被执行人王彦彩,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无锡市博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达公司)申请执行无锡进佳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佳公司)、王彦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进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博尔达公司货款36513元。二、案件受理费712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318元(此款已由博尔达公司预交),由进佳公司负担(博尔达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1318元由进佳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进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博尔达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无锡进佳五金有限公司���王彦彩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尔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7831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佳公司、王彦彩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进佳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王彦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存款。本院至进佳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至王彦彩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进佳公司、王彦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王彦彩高消费。本案经执行,尚有37831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博尔达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提供线索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博尔达公司,要求博尔达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进佳公司、王彦彩的财产线索,若无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博尔达公司至今未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博尔达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佳公司、王彦彩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博尔达公司亦未提供进佳公司、王彦彩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进佳公司、王彦彩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博尔达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