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爱飞与郭起飞、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飞,郭起飞,郭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050号原告:林爱飞,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郭起飞,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郭海燕,女,1979年2月9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林爱飞与被告郭起飞、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爱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爱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爱飞负担。审 判 员 廖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巍华代书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