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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建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马建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3516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周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山,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巍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