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囤、车某某与被告李某峰、樊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囤,车某某,李某峰,樊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31号原告:李某囤,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车某某,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峰,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囤之子。被告:樊某某,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囤之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峰,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义,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囤、车某某与被告李某峰、樊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囤、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囤、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囤、车某某负担。审判长 庞 涛审判员 高海云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