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羡雨王君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羡雨,王君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570号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街502号。法定代表人:谭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羡雨,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王君菊,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羡雨、王君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