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龙与被告沈阳新东远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龙,沈阳新东远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842号原告:张凤龙,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沈阳新东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凤龙与被告沈阳新东远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凤龙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00元,减半收取1,277.00元,由原告张凤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瑛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