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林祥平、王冬云等与王玮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祥平,王冬云,王玮,尹瑞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620号之一原告:林祥平,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冬云,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玮,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尹瑞明,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原告林祥平、王冬云和被告王玮、尹瑞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林祥平、王冬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林祥平、原告王冬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玮、被告尹瑞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祥平、原告王冬云撤回对被告王玮、被告尹瑞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退给原告50元。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