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耀昌与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耀昌,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266号原告:牛耀昌,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东华街道办。法定代表人:禹汭华,该公司经理。原告牛耀昌与被告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宏源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向原告支付拖欠2016年商铺租金171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宏源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华亭县宏源大厦2层44号商铺委托被告统一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向被告履行了商铺交付义务,但被告迟迟不能向原告履行租金交付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耀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退还原告牛耀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