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秋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782号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天行御景庄园52号楼1层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9722733R。法定代表人饶玲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康,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秋莲,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蕲春县,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