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郑寅与聂荣闯、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郑寅,聂荣闯,王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994号原告:陈郑寅,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聂荣闯,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被告:王巧玲,女,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原告陈郑寅与被告聂荣闯、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郑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荣闯、王巧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郑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聂荣闯、王巧玲系夫妻关系,与原告陈郑寅是朋友,聂荣闯为聂荣世家及御府花园实际经营者,被告以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2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再推诿,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聂荣闯、王巧玲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聂荣闯、王巧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2月15日,在被告聂荣闯、王��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张代军担保,被告聂荣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期半年。被告聂荣闯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陈郑寅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期半年,借款人聂荣闯,担保张代军”。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归还欠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聂荣闯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聂荣闯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聂荣闯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聂荣闯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聂荣闯返还借款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聂荣闯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期半年,但未约定利息,故本院支持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对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聂荣闯、王巧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聂荣闯、王巧玲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荣闯、王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郑寅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陈郑寅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郑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聂荣闯、王巧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