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朱曦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朱曦萌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236号原告: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奉贤区目华北路799号第2幢1006室。法定代表人:田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静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冉,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91号17076室。被告:朱曦萌,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朱曦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该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朱曦萌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