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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彭万书袁德英彭万江与廖昌琴钱洪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彭万江,彭某,钱洪兵,廖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64年9月7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万江,女,1994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某,女,2002年1月26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袁某,女,1964年9月7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钱洪兵,男,1971年7月4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昌琴,女,1974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袁某、彭万江、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洪兵、廖昌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某、彭万江、彭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钱洪兵、廖昌琴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某、彭万江、彭某赔偿款143295.5元,负担执行费204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洪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钱洪兵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支付袁某、彭万江、彭某10000元,2018年2月1日之前支付袁某、彭万江、彭某20000元。余款的支付方式为:自2018年4月1日起,每两个月支付袁某、彭万江、彭某10000元,直至全部赔偿款支付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49元由钱洪兵承担,于2018年2月1日之前支付彭水法院执行局。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5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从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