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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报国与广州市卓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报国,广州市卓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118号原告:吴报国,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广州市卓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38号南华西第五工业区自编13号楼501编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04621156T。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俏丹,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报国与被告广州市卓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应由其住所地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时,原告是在其位于合肥市××区的工厂为被告加工服装,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庐江县境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秀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仲伟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