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秦东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文化广场南侧,组织机构代码:29591416-7。被执行人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10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执行人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372458元;案件受理费6886元由被告章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章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章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9344元,于2017年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各偿还水泥款10万元,双方自行给付,本案执行清结。案件执行费5590元由被执行人章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章某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