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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廉士文、独道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士文,独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58号申请人:廉士文,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独道群,男,居民,平邑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申请人廉士文与被申请人独道群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独道群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独道群XXX。二、查封申请人廉士文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