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龙申请执行赵正、吴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赵正,吴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赵龙,男,1990年11月3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赵正,男,1978年8月24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吴叶青,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赵龙申请执行赵正、吴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赵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赵正、吴叶青赔偿申请执行人赵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4694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7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正、吴叶青应当交纳执行费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正、吴叶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正现在服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